重庆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合川区公路局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9711)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7民初9837号
原告:**,女,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女,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邦永,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肖家镇肖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肖家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00117572142194M。
负责人:胡良文,主任。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名人街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12816Y。
法定代表人:田雨鑫,经理。
被告:**,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肖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肖家镇万乐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2668901837C。
法定代表人:吴从楷,镇长。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公路局(又名重庆市合川区公路管护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公园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2009328176T。
法定代表人:田毅,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肖家镇肖家社区居民委员会、重庆市合川区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肖家镇人民政府、重庆市合川区公路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兴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杨 航
书 记 员 彭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