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行申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名人街60号。
法定代表人田雨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剑,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江城大道236号。
法定代表人柳萍,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明扬,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政,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负责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222号。
法定代表人徐万忠,区长。
委托代理人杨佰桦,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燕窝镇新开村*组**号。
委托代理人庹宁,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合川区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诉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行终7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市合川区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合川区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谭秋勤
审 判 员 许 勇
审 判 员 刘佳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浩淼
书 记 员 张梦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