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九龙坡区伟良机械设备租赁站与***,***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执保250号 申请保全人:九龙坡区伟良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经营者:***,男,汉族,1981年4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保全人:重庆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 九龙坡区伟良机械设备租赁站诉***、***、重庆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3年0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重庆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57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了(2023)渝0117民初3433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保全人重庆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57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