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华新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19089号 原告:重庆华新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城玉马池工业园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60870255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涪滨路3幢1层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12816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华新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华新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新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华新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25.5元,由原告重庆华新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沈 宁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