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7民初4740号
原告:重庆荣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白泉村7组15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34602478X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籼,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涪滨路3幢1层8-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12816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荣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荣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99元,由原告重庆荣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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