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25民初3884号
申请人:山东冠县万庆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磊,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光之源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金雄。
申请人山东冠县万庆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光之源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万元。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资信为该申请提供担保,保单号:2061204852019000175。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的理由成立,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光之源机电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万元。
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