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25民初4565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来,德州开发君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冠县万庆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东古城镇北村20号。
法定代表人:周磊
被告:湖北光之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解放大道(城东)光之源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金雄
第三人:刘海强,男,199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冠县。
本院在审理***与被告山东冠县万庆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湖北光之源机电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海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秀丽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姜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