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81民初2360号
原告:湖北光之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宜都市陆城解放大道(城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70687318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都思迈得机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宜昌市宜都市陆城十里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79329336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光之源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宜都思迈得机械电气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光之源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湖北光之源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