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02财保3号
申请人:鸡西市鸡冠区涛辉房屋维修队,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红胜家园。
经营者:姜涛,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峰,黑龙江盛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抒婷,黑龙江盛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刘茂林,经理。
申请人鸡西市鸡冠区涛辉房屋维修队与被申请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鸡西市鸡冠区涛辉房屋维修队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北欧印象小区****楼****,建筑面积107.05平方米房屋,x区x号楼x单元(原x区x号楼x单元)1502室,建筑面积122.02平方米房屋,地下车库**(原编号为2-003)、地、地下车库**编号2-002)、地下车、地下车库**为2-001)、地下车库2、地下车库**058)、地下车库38号、地下车库**3)、地下车库186号、地下车库**)、地下车库185号(原、地下车库**以上7户车库建筑面积均为20平方米,上述财产查封范围为160万元及相关费用、利息、损失等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鸡西市鸡冠区涛辉房屋维修队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60万元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鸡西市鸡冠区涛辉房屋维修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北欧印象小区****楼****建筑面积107.05平方米房屋,C区2号楼3单元(原C区2号楼1单元)1502室,建筑面积122.02平方米房屋,地下车库253号(原编号,地下车库**下车库254号(原编号2-、地下车库**255号(原编号为2-0、地下车库**16号(原编号2-058)、地下车库**原编号为1-43)、地下、地下车库**编号2-067)、地下、地下车库**号2-068),以上7户、地下车库**0平方米,上述财产查封范围为160万元及相关费用、利息、损失等相应价值的财产。
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只允许财产所有权人保管使用,未经本院解除查封,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允许办理转让、抵押、买卖、互易等转移财产的相关手续。
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查封申请。逾期,因查封期限届满导致查封的财产自动解除查封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鸡西市鸡冠区涛辉房屋维修队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昌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孙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