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302执181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鸡冠区涛辉房屋维修队,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姜涛。
被执行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刘茂林。
本院在执行鸡西市鸡冠区涛辉房屋维修队与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302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内容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款2448348元及迟延期间债务利息,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以需要长期履行为由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洪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