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11121号
原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矿,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镇。
法定代表人:李令春,系该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红茹,系该矿法务。
被告:芜湖市汉光工业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园,厂址芜湖市大桥镇芜宁路58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立平、芮先明,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矿诉被告芜湖市汉光工业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矿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矿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9元,原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矿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滕焕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