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汉光工业炉设备有限公司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朱仙庄煤矿与芜湖市汉光工业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11121号

原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矿,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镇。

法定代表人:李令春,系该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红茹,系该矿法务。

被告:芜湖市汉光工业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园,厂址芜湖市大桥镇芜宁路58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立平、芮先明,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矿诉被告芜湖市汉光工业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矿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矿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9元,原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矿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滕焕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