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6民初2921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2月6日出生,贵州省威宁县人,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告:云南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2167256689。
法定代表人:张青平,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诉被告云南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且涉嫌合同诈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之行为,也没有损害国家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准予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何贵荣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管 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