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5161号
原告:***,男,1951年7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代理人:董玫鹭,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办事处关上街道办事处日新社区碧水蓝天小区物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青平,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5元。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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