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云2930执733号
申请执行人:源海资源再生科技(云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洱源县茈碧湖镇中炼村委会下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30MA6NNXUG6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5329301980********。(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云南善律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大石坝耀兴枫丹白露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216725668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0********。(未出庭)
申请执行人源海资源再生科技(云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24)云2930民初646号民事调解书达成的调解协议:“被告云南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源海资源再生科技(云南)有限公司、洱源汉臣商贸有限公司、鹤庆天宝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云南森博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货款1,920,000元,由被告云南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前支付给原告源海资源再生科技(云南)有限公司”。该调解书生效后,云南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源海资源再生科技(云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云南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2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责令其履行支付货款1920000元及缴纳诉讼费1104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云南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我院属系列案,且我院在之前的案件中已冻结该公司名下账户,现该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上述情况反馈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无异议,并同意对案件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25)云2930执7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