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某甲公司与云南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111民初13741号 原告:云南某甲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乙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日新社区碧水蓝天小区物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海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某甲公司诉被告云南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2日受理后,原告云南某甲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云南某乙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某乙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730元,减半收取2865元由原告云南某甲公司承担,剩余2865元退还原告云南某甲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