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永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与四***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603民初2435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付兵,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岷山路与图们江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098556655H。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玉明,公司员工。
第三人:储甲东,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储甲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蔡静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林
书 记 员 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