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采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龙采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分公司、黑龙江龙采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6民初185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708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女,199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黑龙江龙采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风路6-1号服务外包创业园C1-3座1039室。
法定代表人:王辉。
被告:黑龙江龙采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杨春波。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龙采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分公司、黑龙江龙采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少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海陆
审判员  王 宣
审判员  赵 楠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姜雅文
书记员郭瑞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