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502民初393号
原告双鸭山国信城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富安村。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彩丽,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龙采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兴盛家园**号楼**号商服。
负责人王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某。
被告黑龙江龙采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大街**号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
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住所地**京市海淀区上地**街**号**度大厦**层层。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鸭山国信城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龙采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分公司、黑龙江龙采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鸭山国信城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鸭山国信城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鸭山国信城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双鸭山国信城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减半收取。
审 判 长 张 亮
人民陪审员 孙新立
人民陪审员 陆成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