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采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双鸭山国信城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龙采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分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8民初38228号

原告:双鸭山国信城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富安村。

法定代表人:孙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生,男,1966年4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彩丽,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向海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亮,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望开雄,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龙采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分公司,营业场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215号后楼二层208-212室。

负责人:杨春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兵,黑龙江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龙采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杨春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兵,黑龙江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双鸭山国信城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城网公司)与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公司)、被告黑龙江龙采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龙采分公司)、被告黑龙江龙采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采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信城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彩丽、王玉生、被告百度在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采分公司、龙采集团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信城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百度在线公司、被告龙采分公司、被告龙采集团公司连带返还所收费用11 200元;2.判令被告百度在线公司、被告龙采分公司、被告龙采集团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从2015年9月7日开始,按11 200元的每日5‰计算直至欠款返还为止;3.判令被告百度在线公司、被告龙采分公司、被告龙采集团公司承担本案费用。事实和理由:龙采集团公司为了业务利益委托龙采分公司在黑龙江地区总代理,进行百度推广服务。龙采分公司又授权给百度在线公司同国信城网公司洽谈百度推广网站业务及合同的权益。百度在线公司作为代理商同国信城网公司在2015年8月15日签订《百度推广服务订单》,约定由百度在线公司为国信城网公司申请“百度推广服务”。国信城网公司如约缴纳了服务费用11 200元,至今却没有享受到任何权利和服务,致使业务无法开展,造成国信城网公司的经济损失,故国信城网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百度在线公司辩称,国信城网公司在本案中起诉百度在线公司,当事人不适格。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国信城网公司未与百度在线公司签订合同,百度在线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baidu.com在工信部备案运营主体是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即使国信城网公司因百度推广发生了纠纷,与百度在线公司无关。就本案实际情况而言,国信城网公司并未开通百度推广服务,与百度网讯公司无事实合同关系。

被告龙采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被告龙采集团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本案所涉合同总价款为10 600元,并非11 200元。国信城网公司要求龙采集团公司赔偿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首先,龙采集团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根据《百度推广服务订单》第五条付款方式的约定,国信城网公司应在2015年8月18日前支付合同款项,但其逾期于9月7日支付,龙采集团公司并未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合同约定国信城网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十日内履行提交相关资质义务,因其不能提供其对公账号及招聘类中介类资质才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龙采集团公司多次提示国信城网公司没有相关资质则相关网站无法注册,但国信城网公司拒不提供上述资质,违约在先。其次,合同并未约定经济损失按每日5‰计算,国信城网公司亦未提供损失的证据,故其主张损失缺乏法律依据。龙采集团公司不同意国信城网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5日,代理商龙采分公司(甲方)与国信城网公司(乙方)签订《百度推广服务订单》,约定乙方委托代理为其申请“百度推广服务”,特签订本订单。一、关于双方的身份。本订单所称代理商适用在百度网站(于代理商的定义,即“已预先获得百度和用户认可的,代理用户向百度进行百度推广服务申请及支付费用的服务商”。本订单所称乙方适用《百度推广服务合同》中关于用户的定义,即“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并已通过其代理商或直接向百度支付服务费用,使用‘百度推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二、乙方对《百度推广服务合同》、《百度V认证服务协议》确认和接受。乙方已认真阅读和理解了《百度推广服务合同》、《百度V认证服务协议》全部条款,乙方同意并接受全部条款,乙方与代理商签订本订单后即视为乙方对《百度推广服务合同》、《百度V认证服务协议》全部条款接受的承诺。三、委托申请百度推广服务。1、乙方委托代理商申请百度提供的“百度推广服务”中乙方尚未开通的百度推广的其他所有服务:包括百度已经开通和陆续开通的与“百度推广服务”相关的所有服务,含搜索推广、网盟推广及其他百度已经开通和陆续开通的与“百度推广服务”相关的其他衍生服务。2、乙方应在签订本订单后十日内履行提交资料、资质等协助义务配合代理商完成百度账户申请,如果乙方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协助义务或拒绝代理商为其申请百度账户的,本订单自动终止,代理商扣留50%专业服务费作为违约金。3、乙方支付首笔“推广费”预付款的行为并不保证乙方提交的关键词查询信息以及乙方提交网站信息一定能成功的在百度进行推广。如果乙方提交的关键词或其他信息不符合《百度推广服务合同》规定,造成无法成功注册的,代理商负责协调百度退还乙方首笔“推广费”,本订单自动终止。四、服务费用。1、乙方需委托代理商支付“百度推广服务”的首次费用推广费10 000元,专业服务费1200元/年,服务费优惠价600元,优惠后共计10 600元。五、付款方式及期限。1、上述推广费和专业服务费在合同生效后三日内由乙方一次性向代理商缴纳。3、乙方未按期向百度或代理商支付款项,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五向代理商支付滞纳金,逾期十个工作日以上的,本订单自动终止。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代理商有权对乙方提交的资质、网站信息、关键词等进行审核,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百度线上合同的约定,代理商有权拒绝提交。2、代理商注册申请成功后,乙方将成为百度的用户,以百度用户的身份按照《百度推广服务合同》、《百度V认证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用户权利,承担用户的义务。3、乙方通过百度提供的“百度推广服务”进行的商务活动所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均与代理商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4、乙方在与百度履行《百度推广服务合同》、《百度V认证服务协议》过程中,因乙方或者百度的原因终止《百度推广服务合同》、《百度V认证服务协议》的,代理商不承担责任,所收取的专业服务费不退。5、百度推广专业服务费有效期结束后,乙方拒绝向代理商支付第二年的“专业服务费”,代理商有权从乙方续交的推广预存款中扣除年服务费。《百度推广服务订单》同时附有《百度推广服务合同》,《百度推广服务合同》条款中规定,“百度推广服务”指百度已经开通和陆续开通的在支持的联盟网站或应用程序等相关页面的特定位置展示用户的网站信息的技术服务及其他相关的衍生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搜索推广、网盟推广等服务方式。用户指通过百度认证、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并已通过其代理商或直接向百度支付推广费,使用“百度推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用户必须完全同意百度公布的《百度推广服务合同》全部条款,自行或授权其代理商完成注册程序,使用“百度推广服务”的行为将视为对本合同全部内容和条款的接受。本合同项下的计费方式是以点击计费为基础的综合计费方式。用户支付的“专业服务费”有效期为一年,自用户交付后下一月起一年内有效,用户应当在当年“专业服务费”有效期结束前支付第二年“专业服务费”。用户保证按照百度的要求提供资质材料,且保证所提供的资质材料真实有效,否则百度有权终止“百度推广服务”,并不退还其未消费完毕的“推广费”余额和已经交纳的“专业服务费”,且百度无需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和费用补偿。

《百度推广服务订单》签订后,龙采分公司为国信城网公司开具收款发票。2015年9月7日,国信城网公司向龙采分公司支付10 600元推广费和服务费。国信城网公司自交纳费用后,一直未能成为百度的注册用户,没有得到推广服务。

另查,百度在线公司曾出具《地区总代理授权书》,授权龙采集团公司为百度推广服务在黑龙江地区总代理,负责百度推广服务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授权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龙采集团公司向龙采分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事项及范围:委托龙采分公司为合法委托代理人,授权其代表龙采集团公司与国信城网公司进行洽谈百度推广及网站业务,具备与国信城网公司签订百度推广及网站合同的权益。龙采分公司向刘明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刘明璐为龙采分公司业务委托代表人,授权其代表龙采分公司与国信城网公司进行洽谈百度推广及网站业务,签订编号为xxx的百度推广服务订单及编号为xxx的网站建设与维护合同。

诉讼中,百度在线公司称,《百度推广服务合同》主体是国信城网公司与龙采集团公司,百度在线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国信城网公司需先认可推广协议内容才能进行合作,通过审核后才能签订线上协议。百度网讯公司提供账户和密码后才能实现推广服务。事实上线上协议未签订,没有形成推广协议关系,百度在线公司亦未收到款项。

国信城网公司称,审查时其已经向龙采分公司提交了IDC、与网站信息相关的内容,网站叫做“信城网”,出示了所有网站关键字,龙采分公司要求出示招聘资质,但是国信城网公司经查询没有对该项内容的强制规定,便提出异议,所有国家规定的资质已全部出示,在该公司网站最下方有所显示。国信城网公司称,龙采分公司认可国信城网公司资质后,国信城网公司才付款,龙采分公司出具了发票。此后,国信城网公司向龙采分公司申请退费,龙采分公司表示需要扣除手续费。

以上事实,有原告国信城网公司提交的《百度推广服务订单》、《百度推广服务合同》、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地区总代理授权书》、《授权委托书》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龙采分公司与国信城网公司签订的《百度推广服务订单》,其内容系龙采分公司为国信城网公司申请“百度推广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故双方系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国信城网公司依约向龙采分公司交纳了相关费用后,未取得推广服务成果。龙采集团公司在诉讼中辩称,因国信城网公司未在签订合同后十日内履行提交相关资质文件的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国信城网公司违约在先。龙采集团公司在诉讼中就其上述抗辩主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双方签订的《百度推广服务订单》及《百度推广服务合同》条款中亦未明确载明用户应当提供何种相关资质材料,故其上述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因龙采分公司未为国信城网公司提供约定服务,已构成违约,故其收取的相关费用应予返还。龙采分公司作为龙采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虽持有营业执照,但无独立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因其与国信城网公司签订协议的行为得到其上级法人单位龙采集团公司的认可和授权,故龙采集团公司对龙采分公司的行为后果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国信城网公司要求龙采分公司、龙采集团公司连带承担还款义务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据有效证据证明国信城网公司支付的款项金额为10 600元,故对国信城网公司超出该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国信城网公司同时在本案中要求龙采分公司和龙采集团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由于《百度推广服务订单》中未约定龙采分公司不提供服务的违约责任,国信城网公司比照订单中乙方未按期交费应支付滞纳金的标准计算经济损失,缺乏合理依据。鉴于龙采分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本院酌定由龙采分公司、龙采集团公司承担案件立案后至款项退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百度在线公司虽向龙采集团公司提供了《地区总代理授权书》,但并未与国信城网公司之间直接建立合同关系,亦未收取国信城网公司任何款项,故国信城网公司要求百度在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龙采分公司、龙采集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龙采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分公司、被告黑龙江龙采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返还原告双鸭山国信城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推广服务费一万零六百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一万零六百元为基数,自二Ο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双鸭山国信城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黑龙江龙采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分公司、被告黑龙江龙采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十元(原告双鸭山国信城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黑龙江龙采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分公司、被告黑龙江龙采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建文
人民陪审员 孟 伟
人民陪审员 沈玉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瑞
书 记 员 刘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