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知民初1888号
原告:陕西丝路启业服务外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朋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章汉,男,陕西丝路启业服务外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
被告:龙采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付强,总经理。
被告:龙采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杨春波,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女,龙采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员工,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男,龙采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员工,住山西省屯留县。
原告陕西丝路启业服务外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丝路公司)与被告龙采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龙采西安分公司)、龙采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采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丝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章汉,被告龙采西安分公司、龙采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张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丝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龙采西安分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二、由二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费用总计14210元;三、由二被告承担违约赔偿852.60元及赔偿原告的损失100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4月30日与被告龙采西安分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由被告龙采西安分公司为原告:提供“网页设计”(PC官某某+小程序制作),合同总价款为2030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款14210元,依据合同约定被告龙采西安分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完成“页面设计”,2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开发”,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测试”内,服务费用共计20300元,合计47个工作日内完成“网页设计”(PC官某某+小程序制作)。网站定版协议于2020年5月20日确定,截至2020年7月9日被告却一直未交付。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以函件形式告知被告龙采西安分公司未交付已构成违约,要求限期(2020年7月31日)交付标的物,被告龙采西安分公司已签收函件;于2020年7月28日以函件形式告知被告需限期(2020年7月31日)交付,否则承担违约且解除合同,被告龙采公司拒收函件,被告龙采西安分公司签收。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未向原告交付任何技术服务成果,被告龙采西安分公司未按约交付,耽误原告的生产经营计划,严重影响到原告与客户的商业关系,对原告的声誉和生产经营造成影响。被告龙采西安分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单方违约,原告要求解除与其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退还已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并且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原告的损失。因龙采西安分公司为龙采公司的分公司,故要求龙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龙采西安分公司、龙采公司辩称,一、原告所诉情况与案件事实严重不符:1、网站项目未交付的原因是原告不积极履行配合义务导致的,因此被告龙采西安分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2020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龙采西安分公司签署《技术服务合同》,原告委托龙采西安分公司制作网站电脑端+小程序,合作总金额为20300元人民币。根据双方签署的技术服务合同第三条制作工期约定的事项,第一阶段:页面设计制作,合同约定15个工作日,被告页面设计合计用时12.5个工作日,无延期。第二阶段:项目开发,合同约定25个工作日,未延期。第三阶段:项目测试,合同约定5个工作日,原告未提供网站资料。2、小程序项目未交付,因原告未及时履行页面确认义务导致。2020年5月11日,被告龙采西安分公司将小程序的页面发送,原告未确认,6月28日发送小程序子页设计,多次催促原告仍未给予确定。根据双方技术服务合同第二条第三点,工作内容“项目开发”的条件约定是甲方确认全部页面设计。根据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第七条第5项:“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包括但不限于延期提供制作所需资料、在约定的时间不予确认,致使被告龙采西安分公司制作工期超出合同约定的,龙采西安分公司在制作期限上免责。”因此导致的小程序项目逾期交付不是龙采西安分公司的责任。二、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无事实依据、法律依据。1、原告对于经济损失的主张无事实依据。网站项目已经完成制作,因原告未予定版致使无法交付。被告龙采西安分公司付出了大量人力财力履行项目,成本远超出原告支付的项目首付款14210元。2、原告对经济损失的主张无法律依据。双方签署的《技术服务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被告龙采西安分公司单方违约,需承担100000元的赔偿责任。原告应拿出证据证明其遭受巨大损失。综上,原告所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情况,本院对如下事实予以确认:2020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龙采西安分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原告)委托乙方(被告龙采西安分公司)进行PC官某某和小程序制作,总价款为20300元;付款方式为甲方在合同签订日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70%计14210元,项目验收或视同验收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6090元。制作工期:页面设计为在甲方提供开发该项目所需全部素材及相关材料,乙方原型确认后7-15个工作日,甲方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项目开发为在甲方确认全部页面设计、乙方页面确认后20-25个工作日,甲方确认期限为3个工作日;项目测试为甲方提供全部录入所需资料、乙方开发完成后5-7个工作日,甲方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乙方完成项目的整体制作后,应按照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发送《完结确认单》,甲方应及时查收,甲方自收到乙方《完结确认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视为通过验收。合同第七条约定,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包括但不限于延期提供制作所需资料、变更需求、在约定期限不予确认、验收的,致使乙方制作工期超出合同约定的,乙方在制作期限上免责。
根据原、被告微信“丝路人力-小程序+pc网站项目对接群”的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5月11日,被告龙采西安分公司将PC网站和小程序的首页设计图发送给原告,2020年5月20日,原告对网站主页版式进行确认。2020年5月30日,被告龙采西安分公司将PC网站的子页效果图发送给原告,2020年6月12日,原告对网站子页版式进行确认。2020年7月21日,被告龙采西安分公司向原告发送PC网站测试版本的链接,并且要求原告发送网站的资料。此后,被告龙采西安分公司向原告进行催促,原告称该项目负责人请假。
2020年7月24日,原告向被告龙采西安分公司发出《告知函》,称被告龙采西安分公司已逾期履行合同,要求被告龙采西安分公司最迟交付日期不能超过2020年7月31日。2020年7月27日,被告龙采西安分公司回复称,2020年7月17日其客服在微信联系群告知原告准备网站资料,但截至目前原告仍未按时提供相关资料。2020年7月21日其将小程序的《定版协议》已发送到微信联系群,但截至目前仍未得到原告确认,基于以上情况造成项目一直未交付。2020年7月28日,原告向被告龙采西安分公司回函称,依据《技术服务合同》,2020年7月9日为最迟交付日期,被告龙采西安分公司所需资料应在2020年7月9日前与原告沟通,由原告提供,被告龙采西安分公司至2020年7月17日仍在要求原告提供资料;原告至今未接收到《完结确认单》,要求被告龙采西安分公司派遣人员至原告处现场沟通并实时演示“PC官某某”和“小程序”,双方达成一直意见后原告再签署《完结确认单》;双方签订的的合同中未体现也未约定还需要签订《定版协议》,要求被告在2020年7月31日前交付PC官某某和小程序,由原告验收,否则将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龙采西安分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被告龙采西安分公司为原告进行PC官某某和小程序的制作,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龙采西安分公司在原告对版面进行确认后,已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完成了PC官某某的制作,未能测试确认是由于原告未向被告龙采西安分公司提供资料所致。而小程序系由于原告对版面一直未予确认导致未能完成开发。原、被告在合同第七条中约定,“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包括但不限于延期提供制作所需资料、变更需求、在约定期限不予确认、验收的,致使乙方制作工期超出合同约定的,乙方在制作期限上免责。”现原告以被告逾期交付,要求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丝路启业服务外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0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泉
审判员 许 扬
审判员 郝 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党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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