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采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龙采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08民初406号 原告:龙采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采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澔,男,199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河阳街12号2**302室。 被告:***,男,200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原告龙采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龙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侵占款人民币:7155.34元,及侵占期间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1月4日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后原告于2023年1月19日向被告支付了离职时应发的所有工资,次日(2023.1.20)因原告财务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重复向被告的账户支付了2022年11月应发的工资7155.34元,根据《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利益。上述资金不属于被告应得的劳动报酬,而是个人的不当得利。原告曾多次联系返还,但是被告均拒绝回应,意图拖延了事,另根据《民法典》第987条之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被告在明知上述资金不属于个人应得的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仍意图占为己有,主观恶意明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龙采公司起诉我关于不当得利一案,答辩如下:1、原告称公司每月的工资是在次月发放,对此我不认同,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发薪日为每月的十五日,从发薪的记录看原告经常拖欠工资。《工资支付的暂行规定》第九条关于离职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2、原告称2022年11月份发了两笔工资为7155.34元,12月份工资617.21元,2023年1月工资212.26元,我认为11月、12月工资发放金额不对,我和我的部门领导聊天记录证明我12月份表现很好,由之前的8000.00元提升至9600.00元,而公司以居家办公发最低保障工资并扣除我2023年1月社保对此我不认同,公司在居家办公期间应当全额支付劳动报酬。理由如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稳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2]36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或者灵活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劳动者请求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3、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而原告在我离职后经我多次催发工资后,才于2013年1月20日与我结清2022年11月到2023年1月的工资,原告故意对我又发了一笔7155.34元,伪造多发一个月工资的证据。4、此案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返还因多发工资引起的争议,属于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不是不当得利纠纷,应当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而不能先提起诉讼,未经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报酬等”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龙采公司与被告***于2022年8月8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从事网站开发工作,该合同第一条约定:合同期限为2022年8月8日至2023年9月7日止,被告的试用期为二个月,第四条约定:被告***的月基本工资为3000.00元,合同中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所签订的劳务合同履行了劳动义务,原告也按照约定向被告履行发放工资义务,其中2022年8月份原告发放工资5325.38元、9月份工资6652.29元、10月份工资8036.10元,2023年1月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离职手续,从原告提供的被告***工资发放明细显示,2023年1月19日为被告发放2022年11月份工资7155.34元、1月20日原告分别两次为被告发放11月工资7155.34元、12月份工资617.21元、2023年2月21日发放1月份工资212.26元,其中被告***在2022年11月份因疫情影响工作6天,12月份16天。被告***对疫情期间发放工资和12月份原告没有足额发放工资持有异议,并且认为12月份工资金额应当是9600.00元,不存在重复发放11月份工资情况。本案的原被告之间的争议是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劳动报酬发生的纠纷,并非原告所诉称的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下列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五)因劳动报酬等发生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六)劳动报酬。这说明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内容,因此原被告争议的劳动报酬纠纷属于本法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该法规定本案的原告只有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的争议原被告应当先到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龙采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