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巨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4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巨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路南首银东富群超市三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山钢新天地9号楼704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山东巨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圣公司)因与上诉人**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东分公司)、**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的(2021)鲁01民初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22年2月25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巨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东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巨圣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巨圣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在认定***东分公司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不应任意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决**公司仅部分返还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根据《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第七条第3款约定,如***东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发文档内容交付该项目,巨圣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东分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开发费用。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实现合同约定权利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住宿费、交通费)。巨圣公司向***东分公司支付了90000元,原审法院判决仅返还80000元没有事实依据,且律师费和公证费的承担在涉案合同中亦有明确约定,***东分公司及**公司作为违约一方应当承担巨圣公司所支付的费用。
***东分公司、**公司辩称:答辩意见同其上诉意见一致。
***东分公司、**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东分公司原审全部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涉案合同履行中,巨圣公司提出增加、修改和细化建议,超出原《需求确认书》制作范围,导致工期延后及交付项目内容变化。根据巨圣公司、***东分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3月26日签署的《山东巨圣网络咣咣校园游戏定版协议》《在定版协议》,明确对版式颜色进行修改,视为二次设计。(二)巨圣公司逾期提供账号导致涉案项目工期延误,巨圣公司应承担责任。2020年3月5日、3月20日,山东**分公司两次催促巨圣公司在2020年3月23日前提供全部账号,但巨圣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才提供全部账号。根据涉案合同第七条第5款约定,因巨圣公司延期提供所需资料,***东分公司免责。(三)***东分公司已完成涉案项目开发并交付,巨圣公司拒不验收。(四)***东分公司已依约交付涉案APP测试版,巨圣公司应当向***东分公司支付合同款20%,合计36000元,巨圣公司逾期未付,应向***东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五)2020年4月至5月末期间,巨圣公司已使用***东分公司开发的项目材料获取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开发完成时间为2020年4月10日,此时间在***东分公司为巨圣公司二次开发确认的时间内,足以证明***东分公司已完成开发工作,巨圣公司应支付剩余费用。
巨圣公司辩称:不同意***东分公司、**公司的上诉请求。(一)***东分公司开发的涉案APP没有实现双方约定的《咣咣校园超市建设方案及公司**》的基本功能,巨圣公司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东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二)涉案合同约定的第二期款项的付款条件未成就。***东分公司未完成开发工作,仅完成了约定内容的前半部分,尚未到验收测试阶段,未最终实现涉案APP的基本功能,且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
巨圣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巨圣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巨圣公司与***东分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签订的涉案合同;2.判令**公司返还巨圣公司已付款9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公司承担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3000元;4.判令***东分公司、**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巨圣公司与***东分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签订涉案合同,约定***东分公司为巨圣公司提供开发APP技术服务,总价款180000元,项目工期为99个工作日。涉案合同生效后,巨圣公司依约支付首期款90000元,但***东分公司未在约定工期内向巨圣公司交付合格的技术成果。经巨圣公司多次催告,甚至在延长工期的情况下,***东分公司仍未完成技术开发服务,导致巨圣公司合同目的至今无法实现,故提起本案诉讼。***东分公司系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应承担返还责任。
***东分公司、**公司原审辩称:2019年12月30日,巨圣公司与***东分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及《附加协议》,委托***东分公司根据《需要确认书》开发制作APP,并约定从项目原型确定之日起算总工期为99个工作日。合同履行过程中,巨圣公司2020年2月9日确认《原型确认书》开始计算工期,3月26日和3月27日确认页面定版协议;根据涉案合同约定确认页面定版协议后70个工作日,即7月3日前完成程序开发,但巨圣公司未能及时提供程序开发所需账号,同时不断变更《需求确认书》内容,提出新增需求及修改优化内容,致使***东分公司在8月7日完成程序开发。***东分公司完成程序开发后,及时上传至微信沟通群,并告知巨圣公司及时查收、确认开始验收测试,但巨圣公司迟迟不予确认。在此期间进行六次测试,***东分公司按照巨圣公司要求进行多次修改,已经达到最初需求可以上线使用,***东分公司在2020年11月16日再次在微信群中发送涉案APP测试版本。综上,***东分公司并不存在违约事由,巨圣公司所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东分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巨圣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二期合同款项36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6020元,合计52020元;2.诉讼费由巨圣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30日巨圣公司与***东分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及《附加协议》,约定由***东分公司为巨圣公司开发制作涉案APP项目,总价款180000元,分三期支付。合同签订后,***东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APP制作义务,巨圣公司支付90000元,***东分公司已于2020年8月7日将APP交付测试。根据约定,程序完成开始测试前1个工作日,巨圣公司支付合同款20%即36000元,但巨圣公司至今未支付。巨圣公司拖欠合同款项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
巨圣公司原审辩称,巨圣公司不应继续支付合同尾款。根据涉案合同约定,***东分公司应于2020年6月26日交付涉案APP成果,其已逾期交付,违约在先。且在2020年8月7日第一次交付后,巨圣公司发现存在问题多达242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527条规定,***东分公司专业能力差,存在丧失履行合同能力之情形,因此巨圣公司拒付合同款项符合法律规定。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2月30日,巨圣公司(甲方)与***东分公司(乙方)签订涉案合同及《附加协议》,委托***东分公司开发及维护APP项目。该APP项目为大学生线上社交超市,分为**和IOS两个版本,主要实现网上购物、交友、游戏、配送等基本功能;具体包括用户端和配送端,用户端有“登录注册”“首页”“分类”“欢乐多”“购物车”“我的”六大功能模块,配送端(网页形式)有“登陆”“接单”“我的”三大功能模块;开发流程为资料提交、UI设计、功能开发、内容填充、项目测试、正式发布等六步。
涉案合同内容为:第二条约定,总价款为180000元(其中国际顶级域名.cn后缀,首年赠送),采用三期支付,首期支付50%即90000元,程序完成开始测试前1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20%即36000元。第三条约定,项目原型确定后开始核算整个项目工期,为99个工作日,其中原型确认后19个工作日乙方完成页面设计,页面确认后70个工作日乙方完成项目开发,开发完成后10个工作日(甲方确认期限3个工作日)对项目验收测试。第六条第一项约定,甲方的权利义务包括: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如期支付价款,按期提交所需材料、完成确认、验收工作,如甲方在乙方开发过程中或项目交付后,有需求的变动,须签署《需求变更协议》,并支付相应的费用;3.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按期提供项目开发所需的文字、清晰照片、视频影像等素材资料以及第三方平台的账号、密码、SDK、接口等,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全部责任;7.项目涉及网站域名、空间及维护费用的,从项目使用第二年起,甲方应当在每一项费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按照续费时的市场价格支付下一年的域名、空间、维护费用。第六条第二项约定,乙方的权利义务包括: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完成目标项目开发工作,并按约定提供售后服务;3.对甲方项目中因乙方失误造成的页面错误、程序缺陷进行及时修改,并在后期进行相应的维护,保证最终测试合格的功能都能达到《需求确认书》中关于功能的描述;4.甲方对项目验收合格并结清全款后,由乙方负责上传至网络服务器。第七条约定,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款项义务,除向乙方履行支付义务外,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总标的额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非甲方原因,乙方未按合同内容约定开发文档内容交付该项目,交付时间超期在10个工作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退还已经支付的开发费用;如果在合同规定开发文档内容范围内,乙方已经开发并完成合同内所有功能,但甲方不确认乙方的阶段性工作成果,或超过确认期限,提出包括修改和细化建议和开发文档的内容不符的,如定版延时确认,提出的修改或细化内容超出文档约定内容情况的,乙方在合同工期上顺延,并签署免责延期协议;因甲方原因造成验收拖延、功能超过合同范围和功能增加或因为国家政策及第三方原因导致交付超期在10个工作日以上,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实现合同约定权利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住宿费、交通费);5.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包括但不限于延期提供制作所需资料、变更需求、在约定期限不予确认、验收的,致使乙方制作工期超出合同约定的,乙方在制作期限上免责。
2019年12月31日,巨圣公司支付***东分公司APP开发费用90000元。2020年2月9日,巨圣公司签署《原型确认书》。同年3月26日、3月27日巨圣公司签署《页面定版协议》,载明“经我公司验收,为我公司设计的页面符合我公司要求,可以在本页面的基础上开始制作,特此认可,对版式颜色进行修改,视为二次设计”。经***东分公司催促,至2020年4月20日,巨圣公司提供APP开发所需要的企业认证、开发者认证、**地图、苹果开发者等账号。2020年7月3日,巨圣公司人员“素青@微信”在“(客户)山东巨圣网络”微信群中表示,“关于之前说的仓储物流系统,我们想着换一种方法,高经理您看一下是否好实现。在后台商品的数据中添加一栏库位号,可手动输入”“高经理,麻烦您看看这样可以吗”。2020年8月7日***东分公司第一次交付涉案APP**、IOS安装包,8月10日第二次交付**、IOS安装包,8月11日第三次交付**安装包,8月15日第三次交付IOS安装包及第四次交付**安装包,8月21日第四次交付IOS安装包及第五次交付**安装包,8月30日第五次交付IOS安装包及第六次交付**安装包,9月4日第六次交付IOS安装包及第七次交付**安装包,9月11日第八次交付**安装包,9月16日第七次、第八次交付IOS安装包及第九次交付**安装包,9月23日第十次交付**安装包,9月27日第九次交付IOS安装包。2020年11月4日,巨圣公司向***东分公司发《催告函》,载明“如贵司真正同意继续履行,首先应当实现涉案合同APP的功能(见附件)”“我司声明,可以接受给贵司七天时间进行整改,自贵司收到本催告函之日起算,如在上述期限内经过整改仍无法实现APP功能,我司不再给予延展期限”,后附问题逐***逾百项。同年11月16日,***东分公司再次向巨圣公司交付涉案APP**、IOS安装包。2020年11月23日,巨圣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公证处提出申请,分别用HONORPlay4TPro手机、HUAWEIP20以及iphone6Plus手机对涉案APP进行功能演示,该公证处分别出具公证书予以公证。上述功能演示,经与涉案合同所约定的功能描述比对,存在微信授权无法登录、**系统所有页面均无法查看商品详情、大学菜园游戏无法分享到QQ和QQ空间、大学菜园游戏画面重叠、配送端的多个页面显示代码等82项问题。
巨圣公司主张为本案支出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10000元。**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6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软件技术服务等。***东分公司成立于2019年8月30日,经营范围隶属**公司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原审法院认为:巨圣公司与***东分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根据涉案合同之约定,***东分公司应当在约定工期内完成约定功能的涉案APP项目开发,其中合同工期为项目原型确定后99个工作日。参照页面确认日即2020年3月27日起算,***东分公司应当在页面确认后70个工作日即2020年7月3日完成程序开发;对于涉案APP项目包括**和IOS两个版本的用户端和配送端九大功能模块,双方合同亦有明确约定。根据查明事实,***东分公司首次交付涉案APP项目安装包系在2020年8月7日,时间明显晚于2020年7月3日,且其交付的安装包存在诸多问题,直至2020年11月16日其所交付的安装包仍存有大量问题未能修改完善,构成根本违约。***东分公司辩称巨圣公司怠于提供相关账号影响开发进度和工期,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相关账号与开发进度与工期有直接关系,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东分公司辩称巨圣公司不断新增需求及优化内容应当依约顺延工期,但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巨圣公司提出的修改或细化内容超出文档约定内容,且根据合同约定若有需求变更需签署变更协议,故对***东分公司该辩称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对巨圣公司提出的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自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东分公司之时即2021年1月13日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巨圣公司请求返还已付款项及相应公证费、律师费,考虑到巨圣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包括库位号在内的个别细化优化内容,***东分公司就涉案APP开发亦投入一定时间及精力,原审法院综合涉案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双方合同违约责任约定情况,酌情确定***东分公司返还巨圣公司费用80000元;巨圣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即2021年1月13日起算,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鉴于***东分公司系分公司,巨圣公司主张上述责任由**公司承担,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东分公司提出的继续履行合同、支付二期合同款等反诉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巨圣公司与***东分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二、**公司于合同解除之日即2021年1月13日返还巨圣公司款项8万元及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巨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东分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巨圣公司负担400元、**公司负担16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51元,由***东分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东分公司、**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4份证据:1.软件名称为“咣咣商城系统[简称:咣咣]V1.0”、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5396811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第5396811号登记证书);2.《山东巨圣网络咣咣校园游戏定版协议》《在定版协议》;3.巨圣公司“咣咣商城”开发源代码;4.“咣咣商城”效果图首页和内页所有资料。**公司主张除证据1第5396811号登记证书外,其他3份证据,均系帮助巨圣公司申请著作权登记提交给国家版权局的相关材料。
巨圣公司质证意见如下:认可上述证据1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据2-4的真实性,认为证据2***东分公司在原审诉讼中已提交,并非新证据。证据3、4与巨圣公司申请著作权登记时所提交的材料不同。
为反驳**公司上诉主张,巨圣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2份证据:1.2020年4月8日至4月10日、6月3日、6月4日,巨圣公司员工与***东分公司员工在“(客户)山东巨圣网络(10)”微信群中沟通涉案APP著作权登记的微信聊天记录(6页)及相关附件,即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所递交的申请表(4页)、核对表(3页)、软件名称说明(1页)、软件前期开发说明(1页)、用户手册(22页)、源代码(19页),证明巨圣公司申请著作权登记的材料和***东分公司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的涉案APP原始代码等材料不一致,巨圣公司申请办理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不能证明***东分公司依约全面履行了涉案合同;2.2020年11月9日,巨圣公司员工与***东分公司员工在“(客户)山东巨圣网络(10)”微信群中沟通二期款项的微信聊天记录(1页),显示***东分公司员工提出“根据合同约定,贵方已经开始测试,并提出相关优化以及功能变更,需贵方在1个工作日内支付二期款36000元”,巨圣公司员工当日回复“《催告函》中提到的内容并非新增或者优化,是贵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完成”。该证据证明***东分公司催款尚不满足合同约定的“程序完成开发测试前1个工作日内”的付款条件。
***东分公司、**公司质证意见如下:对于证据1,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东分公司为巨圣公司申请软件著作权时替换了巨圣公司最初提交的材料并完成申请,表明***东分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对于证据2,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东分公司有权主张二期款和新增部分的重新议价。
本院认证意见如下:***东分公司提交的证据1第5396811号登记证书与巨圣公司提交的反驳证据1之间可以相互印证,且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双方均予以认可,故本院予以确认。***东分公司提交的证据2在原审诉讼中已经提交,且巨圣公司在原审庭审中也表示认可该份证据真实性,不属于二审新证据,本院不再予以评述;证据3、4均为***东分公司自己制作的电子证据,鉴于巨圣公司不认可其真实性,且无法确认电子证据最后制作、修改时间,对其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巨圣公司提交的反驳证据2,鉴于***东分公司、**公司认可该份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本院将在本院认为部分结合相关事实予以综合评述。
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20年5月27日,国家版权局颁发的第5396811号登记证书载明:软件名称为“咣咣商城系统[简称:咣咣]V1.0”,著作权人为巨圣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20年4月10日,首次发表日期为未发表,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登记号为2020SR0518115。
本院认为,民事案由是对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性质的概括。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及事实和理由准确确定案件的案由。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性质由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决定,对于当事人争议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应当结合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权利义务内容、履行方式等因素整体考量。就本案而言,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巨圣公司委托***东分公司开发涉案APP并提供相关维护服务,合同内容包括计算机软件开发和技术服务两部分,计算机软件开发为其核心内容。涉案合同虽名为“技术服务合同”,但双方争议事实在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内容是否完成、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如何结算合同款项等,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而非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原审法院按照涉案合同名称确定案由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根据巨圣公司、***东分公司、**公司的上诉主张、事实理由以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东分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涉案合同应否解除;(二)若涉案合同解除,相关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一)关于***东分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涉案合同应否解除
***东分公司上诉称其已依约履行涉案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涉案合同。巨圣公司认为***东分公司存在根本违约,主张解除涉案合同。对此,本院认为,***东分公司未能依约如期、保质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软件,构成根本违约,巨圣公司依法享有解除权,依据如下:1.巨圣公司订立涉案合同的目的是获取一款网上购物、交友、游戏、配送等基本功能的软件,***东分公司本应于2020年7月3日交付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软件,但其实际于2020年8月7日首次交付,且交付的软件存在严重影响基本功能实现等诸多问题。2.***东分公司自2020年8月7日首次交付至9月23日第十次交付**安装包、9月27日第九次交付IOS安装包。巨圣公司自2020年8月9日起向***东分公司积极反馈软件存在的问题,期间***东分公司虽多次修改,但所开发的涉案APP依然存在大量问题。2020年11月4日,巨圣公司向***东分公司发出《催告函》,附逐***问题逾百项,声明“可以接受七天时间进行整改,如经过整改仍无法实现APP功能,不再给予延展期限”。***东分公司于11月16日再次向巨圣公司交付涉案APP**、IOS安装包,经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公证处公证,对涉案APP进行功能演示并与涉案合同所约定的功能描述比对,仍然存在微信授权无法登录、**系统所有页面均无法查看商品详情、大学菜园游戏无法分享到QQ和QQ空间、大学菜园游戏画面重叠、配送端的多个页面显示代码等82项问题。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东分公司作为开发方已构成根本违约的事实清楚。***东分公司以巨圣公司逾期提供账号、增加或变更开发需求、拒不验收,导致其逾期交付抗辩。对此,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约定“如甲方(巨圣公司)在乙方(***东分公司)开发过程中或项目交付后,有需求的变动,须签署《需求变更协议》”,***东分公司不能提交相关《需求变更协议》、免责延期协议等有效证据,不能证明巨圣公司存在前述行为及其与***东分公司迟延履行合同的因果关系,故***东分公司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在***东分公司、**公司不能对交付的涉案APP严重影响软件基本功能实现和用户体验存在诸多问题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支持巨圣公司关于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驳回***东分公司和**公司关于要求巨圣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东分公司另主张其已就涉案APP为巨圣公司办理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并提供第5396811号登记证书。巨圣公司为证明第5396811号登记证书申请著作权登记的源代码与涉案APP原始代码不一致,二审提交申请著作权登记的源代码,***东分公司不予认可,称其为巨圣公司申请软件著作权时替换了巨圣公司最初提交的材料并完成申请。首先,***东分公司对其主张事实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次即使该事实成立,经审查,软件名称“咣咣商城系统[简称:咣咣]V1.0”开发完成日期为2020年4月10日,而***东分公司向巨圣公司首次交付涉案APP项目安装包的时间是2020年8月7日,故巨圣公司取得第5396811号登记证书与***东分公司完成涉案APP开发事实并无当然因果关系,亦非判断***东分公司是否全面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决定性因素。巨圣公司因***东分公司构成根本性违约致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审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巨圣公司提出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公司、***东分公司在自身严重违约的情况下请求合同继续履行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二)若涉案合同解除,相关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巨圣公司向***东分公司已支付合同款项90000元,因***东分公司的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巨圣公司有权要求***东分公司予以返还并赔偿损失。同时考虑到该软件系为巨圣公司定制开发且***东分公司交付的安装包具备一定功能且***东分公司亦投入一定时间及精力,巨圣公司对此应当支付一定的合理对价。原审法院综合涉案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双方履行情况、巨圣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酌情确定**公司返还巨圣公司8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巨圣公司、***东分公司及**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15.4元,由山东巨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5元,由**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4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如
审 判 员 庞 敏
审 判 员 万 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