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运成风机制造有限公司

四川运成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贵州团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15民初4755号
原告:四川运成风机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三辆车路0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777474205Q。
法定代表人:胡永强,职务总经理。
被告:贵州团达电气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龙里县龙里镇水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314253174C。
法定代表人:丁鹏仁,职务总经理。
原告四川运成风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团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运成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原告四川运成风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舒瑛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