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3执异55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建鸡高速公路虎林至鸡西段建设指挥部,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永昌路222号交通大厦10楼。
负责人:卢宏伟,副总指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旭东,黑龙江盛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鸡西矿务局建筑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和平南大街南开1号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军,总经理。
第三人:鸡西华誉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红旗路向阳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温振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林海,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建鸡高速公路虎林至鸡西段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公路指挥部)申请执行鸡西矿务局建筑公司(以下简称鸡西矿务局)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公路指挥部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鸡西华誉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誉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于2021年5月10日举行听证会,申请执行人公路指挥部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旭东、第三人华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林海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公路指挥部称,2020年9月22日鸡西矿务局变更为鸡西鑫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隆公司),2020年11月17日,鑫隆公司被华誉公司吸收合并,鑫隆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但未依法清算。华誉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出具《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鑫隆公司债务由合并后的华誉公司负责偿还。依据《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请求变更华誉公司为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3执200号执行案件,即公路指挥部申请执行鸡西矿务局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1、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2、股东出资情况表;3、2020年3月24日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4、鸡西鑫隆建筑有限公司章程;5、注销企业档案目录;6、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7、鑫隆公司股东会决议;8、鑫隆公司清税证明;9、华誉公司股东会决议;10、鑫隆公司股东会决议-关于同意公司被吸收合并的决定;11、合并协议;12、华誉公司吸收合并鑫隆公司在鸡西日报的公告;13、华誉公司出具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14、华誉公司和鑫隆公司的营业执照;15、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16、2020年9月22日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17、2020年11月17日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18、2020年12月24日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华誉公司称,2020年9月22日,鸡西矿务局更名为鑫隆公司,2020年11月17日,华誉公司吸收合并鑫隆公司,按照华誉公司出具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说明,鑫隆公司的债务由合并后的华誉公司负责偿还,同意变更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公路指挥部与鸡西矿务局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鸡西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29日[2019]鸡仲字[2019]第17号裁决书,内容为:一、被申请人鸡西矿务局返还公路指挥部多收工程款1185503元。被申请人自收到……;二、驳回反请求申请人鸡西矿务局仲裁请求;三、本案仲裁案件受理费19478元……;四、本案反请求仲裁案件受理费8750元……。鸡西矿务局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黑03民特8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鸡西矿务局的申请。2020年6月16日,公务指挥部依该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黑03执200号。执行中,本院拍卖归鸡西矿务局所有的登记在李晋云名下的密山市商务大厦2号楼1层3号门市和登记在王晓明名下的密山市商务大厦2号楼1-601室,两次拍卖均流拍。另查明,2020年3月24日,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鸡)名称变核内字[2019]第12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鸡西矿务局变更为鑫隆公司。2020年9月28日,鑫隆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1、同意鑫隆公司被华誉公司吸收合并。2、同意2020年9月28日通过的合并协议。3、鑫隆公司被华誉公司吸收合并的法定程序履行完毕后,如合并成功,则同意鑫隆公司解散,华誉公司存续。全体股东签字。同日,华誉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1、同意华誉公司吸收鑫隆公司。2、同意2020年9月28日通过的合并协议。3、华誉公司存续,鑫隆公司解散。全体股东签字。当日,华誉公司与鑫隆公司签订合并协议,协议加盖了甲方华誉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温振海签名,乙方加盖了鑫隆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白志军签名。2020年9月28日,华誉公司与鑫隆公司登报公告。2020年11月16日,华誉公司出具了《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1、华誉公司情况:(1)公司已于2020年9月30日在《鸡西日报》报纸上刊登了合并公告;(2)公司截止……。2、鑫隆公司情况:(1)公司……(3)公司至变更之日(2020年11月16日)已偿还625万元债务。剩余的9310万元债务由合并后的华誉公司负责偿还。说明加盖了华誉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温振海签名。2020年11月17日,鑫隆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由于公司合并,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决定解散并注销鑫隆公司。全体股东签字。
本院认为,鸡西矿务局企业名称核准变更为鑫隆公司,华誉公司吸收合并鑫隆公司并登报公告,虽鑫隆公司未清算,但华誉公司出具债务担保说明表示鑫隆公司债务由华誉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鸡西矿务局对公路指挥部的义务应当由华誉公司履行。申请人公路指挥部申请变更华誉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鸡西华誉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为建鸡高速公路虎林至鸡西段建设指挥部申请执行鸡西矿务局建筑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尚士波
审判员 张卫东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