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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矿务局建筑公司、建鸡高速公路虎林至鸡西段建设指挥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f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3民特8号
申请人:鸡西矿务局建筑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和平南大街南开1号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福财,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娟,北京市中银(鸡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鸡高速公路虎林至鸡西段建设指挥部,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永昌路222号交通大厦10楼。
负责人:卢宏伟,副总指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宏,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旭东,黑龙江盛夙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鸡西矿务局建筑公司(以下简称“鸡西矿务局”)与被申请人建鸡高速公路虎林至鸡西段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公路指挥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鸡西矿务局称,申请事项:1.请求依法撤销鸡西仲裁委作出的鸡仲字(2019)第17号裁决书;2.申请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理由如下:第一、鸡西仲裁委无权仲裁,双方在中标合同中对仲裁条款约定不明,因此,鸡西仲裁委仲裁违法;第二、仲裁机构违反法定程序。1.被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孙萍不具备仲裁员条件,却被选为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未经双方当事人选定,双方当事人亦未委托鸡西仲裁委指定,申请人亦未接到该首席仲裁员选定的书面通知;仲裁开庭时,仲裁员没有宣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相关回避申请,以及仲裁不公开进行等权利,违反法定程序;2.申请人要求调取案涉的相关证据,仲裁庭不予调取;3.申请人要求审计人员出庭接受质询,鸡西仲裁委没有通知审计部门相关人员出庭,鸡西仲裁委直接认定审计结论;4.申请人向鸡西仲裁委提交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本案涉案工程的增加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而鸡西仲裁委对该鉴定申请未予答复径行裁决;5.本案仲裁时效已过,鸡西仲裁委进行仲裁违反法律规定;6.鸡西矿务局在仲裁反诉中曾提交了相应证据,仲裁裁决书中却称没提交相应证据;反诉应为独立案号,鸡西仲裁委未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是否应重新选定仲裁员;仲裁反诉请求主要是针对增加的工程量索要工程款。申请人提出司法鉴定,而鸡西仲裁委未组织鉴定;第三、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双方进行结算时,申请人已将案涉竣工图纸及签证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给被申请人,但是申请人申请调取上述证据材料时其拒不提供。此外,双方对账时申请人曾向对方发送电子邮件,被申请人无异议后才向申请人拨付工程款,现被申请人对电子邮件拒不承认,其在本案中隐瞒了影响本案裁决的重要证据。本案中的被申请人指挥部现在根本不存在,公路指挥部仅是建设鸡西高速公路时临时组建的办公室,人员、财产以及工作场所均未独立;第四、仲裁员在仲裁本案时存在枉法裁决行为。依据人大法工委、住建部于2020年2月28日公布执行的文件明确指出,政府投资的工程不得以审计结论作为依据。本案审计结论作为一种行政审计,并不是双方共同委托的社会审计,三名仲裁员直接以行政审计认定案件事实,存在主观臆断,属于枉法裁决。
公路指挥部称,第一、鸡西仲裁委是否有权仲裁的问题。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第37.1(2)中明确约定双方产生争议,向鸡西仲裁委申请仲裁,约定明确,故鸡西仲裁委有权仲裁;第二、关于仲裁程序是否违法问题。1.孙萍为鸡西仲裁委第四届名册中的仲裁员,其本人具备仲裁员条件,被申请人选择孙萍为本案仲裁员,申请人选择高秀艳为本案仲裁员。本案仲裁员的选择以及仲裁庭组成均符合仲裁法仲裁程序的相关规定;2.《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申请人所主张的调取证据内容系申请人举证范围,应由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且与案件不存在关联,鸡西仲裁委未予支持正确;3.申请人要求审计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没有法律依据,鸡西仲裁委未予支持正确。双方在商务谈判纪要第8页第三条第8项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最终结算按审计机关对工程价款所作的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相关单位确定最终结算额的依据,建设项目必须经过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验收”。审计结果作为双方最终结算的依据是合同约定,而不是在鸡西仲裁委受理后仲裁期间双方协商或选择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申请人在合同约定之外提出该项申请系无理请求,鸡西仲裁委未予支持正确;4.申请人申请对所谓增加的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鸡西仲裁委未予支持正确。仲裁庭审时答辨人提交的工程结算书、工程量清单汇总表已经证实双方已就本案涉诉工程造价进行了确认,申请人在工程结算书上加盖公章及名章。申请人在仲裁庭审中提交了所谓施工签证、会议纪要等材料。从材料记载的时间上看,形成时间均是发生在双方签订确定工程造价的结算书之前,不能对抗双方签字盖章结算书的效力。双方已对涉诉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了确认,现申请人提出额外增加的工程量的主张不能成立。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本案中,双方在招标文件、合同组成文件以商务谈判纪要第三条第8项中已经明确约定工程价款最终结算按审计机关对工程价款所作的审计结果作为确定最终结算额的依据。申请人无视双方在仲裁前已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的事实,提出鉴定申请违反法律规定,仲裁委不予支持正确;5.双方在商务谈判纪要中约定工程款的最终结算应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论为准。鸡西市审计局作出审计报告时间为2018年6月26日,被申请人接到该审计报告后,于2018年7月3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返还多付工程款的函。申请人于2018年7月4日收到后双方协商未果,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向鸡西仲裁委申请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6.仲裁裁决书第21页(7)中,明确载明因申请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并对其提出的反诉请求应予驳回,而不是申请人所称没有证据;关于反申请的问题,只有本申请才有反申请,按照民诉法相关规定,本申请与反申请系同一合议庭,同一案号。申请人对该问题的陈述明显与法律相悖;申请人在本申请、反申请中仅提出一次鉴定,且因其申请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鸡西仲裁委未予准许正确;第三、关于被申请人是否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问题。申请人所述内容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所称的黑龙江泰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及省公路造价站根本不具备审计资格,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双方结算书及工程量清单汇总表,可以证实双方已就工程造价进行了确认,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调取证据,仲裁委审核后不予调取,不违反仲裁法相关规定。此外,申请人主张的竣工图等资料,对象应向审计部门调取,并不是向被申请人调取,不存在被申请人隐瞒了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被申请人仲裁时已经提交了市政府办公室的成立文件以及市编委的编制文件,对申请人工程款的支付也是通过公路指挥部的独立账户,以上均说明公路指挥部是独立单位,申请人的上述主张均不成立;第四、仲裁员在仲裁本案时是否存在枉法裁决行为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仲裁法第58条第六款,所指情形是指已经有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不属于仲裁法第58条第一款第六项的撤销情形。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
经审查查明:鸡西仲裁委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鸡仲字(2019)第17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鸡西矿务局建筑公司返还给建鸡高速公路虎林至鸡西段建设指挥部多收工程款1,185,503元;二、驳回反请求申请人鸡西矿务局建筑公司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鸡西仲裁委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及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因此,人民法院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审查重点主要是围绕申请理由是否符合上述情形而展开。
关于鸡西仲裁委是否有权仲裁的问题。经审查,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第37.1(2)中明确约定双方产生争议,向鸡西仲裁委申请仲裁,且在鸡西仲裁委首次开庭前申请人并未提出异议,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经审查,鸡西仲裁委已向本院出具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规定,孙萍具备仲裁员条件,仲裁庭的组成符合仲裁法相关规定;申请人称仲裁员没有宣读相关权利与事实不符;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是否调取证据、是否要求审计人员出庭以及是否允许司法鉴定均属鸡西仲裁委依裁量权进行实体审理的范畴,不在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至于申请人提出的其他理由,因其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本案仲裁阶段存在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或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中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故申请人提出撤销仲裁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问题。申请人虽主张被申请人仲裁阶段故意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但其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此外,申请人提出申请仲裁委调取证据而未予调取,属鸡西仲裁委依裁量权进行实体审理的范畴,不在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申请人主张调取竣工图等资料,其应向审计部门调取,不存在被申请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情形。仲裁阶段被申请人已经提交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路指挥部成立文件及市编委的编制文件,足以说明公路指挥部系独立单位。综上,申请人提出的上述主张均不成立。
关于仲裁员是否存在枉法裁决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出仲裁庭三名仲裁员违背客观事实、枉法裁决,系对仲裁裁决实体处理的异议,且未能提供上述司法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予以证实,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枉法裁决的情形,因此本院对申请人的该项申请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鸡西矿务局建筑公司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鸡西矿务局建筑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鸡西矿务局建筑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郭以刚
审判员  洪 明
审判员  李凤霞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蔡佳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