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鑫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鸡西市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矿务局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3民终7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鸡西市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红旗10#楼第六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石福亭,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鸡西矿务局建筑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和平南大街南开1号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女,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原审被告:左卫国,男,195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鸡西市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密山分公司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上诉人鸡西市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鸡西矿务局建筑公司、***,原审被告左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鸡西市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5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杜 平
审判员 罗艳霞
审判员 徐媛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长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