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恒屹变压器有限公司与绵阳启明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91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原***屹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兴慧,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绵阳启明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法定代表人:蒋际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屹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绵阳启明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苏0391民初3644号民事判决,判令: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绵阳启明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屹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587080元及违约金(以58708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自2017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25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9795元,由绵阳启明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9467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绵阳启明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屹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9654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绵阳启明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将绵阳启明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扣划被执行人绵阳启明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97.21元,其中8365元收作执行费,其余案款2032.21元已发放给申请人,本院查封绵阳启明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川B×××**号、川B×××**号车辆两辆,由于上述车辆没有实际控制尚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到位10397.21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办理过程及结果,拟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同意。本院向申请人告知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绵阳启明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庞玉石
审 判 员  韩 军
代理审判员  梁化成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杜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