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恒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海洋电缆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执15294号
申请执行人***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刘兴慧,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陈颖。
被执行人海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胡东涛。
被执行人辽宁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负责人:陈剑男。
被执行人辽宁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
法定代表人:聂虎森。
被执行人胡东涛,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
被执行人聂虎森,男,1953年8月19日出生,蒙古族,户籍地辽宁省兴城市。
本院在执行(2019)沪0115民初79376号原告***屹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海洋电缆有限公司、辽宁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辽宁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东涛、聂虎森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经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商业银行等财产登记管理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四杰
审判员  张 毅
审判员  孙 毅
书记员  赫永振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