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中鑫电气(泉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执2100号
申请执行人:***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兴慧,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鑫电气(泉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赵江滨,该公司总经理。
***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鑫电气(泉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1)苏0391民初3880号民事调解书,对双方达成的如下协议进行了确认:截止至2021年8月19日,中鑫电气(泉州)有限公司确认欠***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309600元。中鑫电气(泉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前还款80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还款10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还款129600元,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如若中鑫电气(泉州)有限公司任一期未按上述还款协议足额给付,***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可按309600元(扣除已支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可要求中鑫电气(泉州)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为:以剩余未偿还付款总额为本金,按照LPR利率计算从应付款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0元由中鑫电气(泉州)有限公司承担。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中鑫电气(泉州)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经***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21059.97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1年11月11日、11月12日、12月3日、2022年1月4日、2月12日、3月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后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
2、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可供执行。
3、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
三、2021年1月22日,本院委托惠安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中鑫电气(泉州)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有无抵押、查封(查封顺序)等权利负担情况进行了调解,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12月29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告知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391民初38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庞玉石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梁化成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蒋林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