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91财保96号
申请人:***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孤山村西。
法定代表人:刘兴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光前,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华山镇工业园区66号。
法定代表人:朱瑞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4789.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4789.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韩 蕾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马文娜
书 记 员  张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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