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屹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广西天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天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91执恢145号
申请执行人:***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原***屹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兴慧,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天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蓝钧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天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蓝钧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蓝钧军,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被执行人:孟升,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贾汪区。
***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天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天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蓝钧军、**、孟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苏0391民初3060民事调解书,根据该调解书:一、广西天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欠***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货款本金682690元、利息163845.6元(自2016年11月1日计算至2017年11月1日),共计846535.6元,于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每月底前还50000元,剩余欠款246535.6元于2019年1月底前付清,律师费15000元***屹变压器有限公司予以放弃。如广西天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有一期不按期履行,***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欠款申请一并强制执行,同时律师费15000元不予以放弃;二、广西天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蓝钧军、**、孟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广西天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天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蓝钧军、**、孟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经***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案件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857760.6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五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五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对五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分别扣划被执行人孟升银行存款20015.67元、**239.63元,合计20255.3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另,查封被执行人孟升与案外人刘英名下共有的房屋二套,在处置过程中,案外人刘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办理过程及结果,拟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对此无异议。本院向申请人告知在发现五被执行人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五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五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庞玉石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梁化成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杜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