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凌天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凌天世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案件行政裁定书
(2016)京73行初6473号
原告北京凌天世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凌天世纪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97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昆明信诺莱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信诺莱伯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凌天世纪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凌天世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昆明信诺莱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凌天世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崔宇航 审 判 员 邓 卓 审 判 员 章 瑾
法官助理 陈 越 书 记 员 颜成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