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凌天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凌天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旭日晟昇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25965号 申请人:北京凌天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二街25号20号楼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夏旭日晟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四季园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凌天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旭日晟昇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京0112财保10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宁夏旭日晟昇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6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北京凌天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宁夏旭日晟昇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凌天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宁夏旭日晟昇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并无不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旭日晟昇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96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