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咏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飞跃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咏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粤5321民初579号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飞跃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咏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以其与原告签订的《慧能记念堂菲耐特整体地面工程施工合同》的第九条第5点约定“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为由,主张本案应由甲方所在地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广东咏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飞跃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慧能记念堂菲耐特整体地面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如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而合同的甲方是广东咏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地址是广州市天河区沙和路20号之一五层北面之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广东咏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荣伟
书记员  伍楚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