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804民初3404号
原告淮安市淮涟测绘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人民政府、被告淮安市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淮涟测绘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淮涟测绘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卫华
法官助理 马天凤
书 记 员 洪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