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淮安市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30民初807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丰惠广场3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皋路19号***A1楼1901室、1902室、1903室、19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枣庄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龙泉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 被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乘东路33号通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枣庄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安市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淮安市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周天保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