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田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田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青岛田瑞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15执异3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即墨区金口镇南泉河头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青岛田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结束。
经本院审查查明:(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鲁0282民初8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0)鲁0282执3406号。 (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鲁0282执340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319073.31元;于同年11月5日作出(2020)鲁0282执3406号通知书,告知异议人自收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322280.31元,以及执行费4686元。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撤销(2020)鲁0282执340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20)鲁0282执3406号通知书。 本院认为,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向本院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三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因此,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成立,对其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20)鲁0282执340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20)鲁0282执3406号通知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于宗学 审判员  赵德智 审判员  李新峰
书记员  杨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