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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谷县鸿昊养殖专业合作社、青岛田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民辖终341号
上诉人太谷县鸿昊养殖专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候俊龙、青岛田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5民初194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太谷县鸿昊养殖专业合作社上诉称,一审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在(2021)鲁0215民初19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引用了2018年2月1日,上诉人单位负责人既没有签过字,也没有加盖过公章的《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五条的“诉讼管辖条款”强行跟本案并不存在的“书面合同关系”的案情相结合,进行裁定诉讼管辖由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此情况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5民初19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涉案《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五条约定“不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系合同甲方,其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故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军玲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书记员  张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