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14民初1366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青岛**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王沙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顾 伟
审判员 徐 鹏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