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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青岛某某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14民初1366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青岛**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王沙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顾 伟 审判员  徐 鹏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