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北商初字第953号
原告青岛田瑞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王沙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
原告青岛田瑞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经查,通过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未查到被告,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田瑞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85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