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田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田瑞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北商初字第953号 原告青岛田瑞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王沙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 原告青岛田瑞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经查,通过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未查到被告,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田瑞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85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