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锦绣春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区口镇街道办事处栖龙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执保726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锦绣春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育才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口镇街道办事处栖龙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口镇街道办事处栖龙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116326207036K。
法定代表人:郑波,村主任。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98万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3月20日至2024年3月20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3)鲁0116执保726号之一
莱芜区口镇街道办事处经管站:
我院对申请人山东锦绣春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口镇街道办事处栖龙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一、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口镇街道办事处栖龙湾村村民委员会的存款98万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月日至2024年月日。
附:(2023)鲁0116执保7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二O二三年三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