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锦绣春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山东锦绣春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莱芜市天戈建材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129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锦绣春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育才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市天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羊里街道仓上村东北街2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女,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 山东锦绣春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莱芜市天戈建材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6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锦绣春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42486元,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莱芜市天戈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鲁0116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魁 审判员 车 欣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