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9民初15646号
原告:上海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1,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豆某,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某,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2,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XXX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X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XXX有限公司因被告上海XXX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故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XXX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22.77元,减半收取计2,911.39元,由原告上海X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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