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圣越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中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中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9)甘1027执保11号
关于申请保全人陕西中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甘肃中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027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冻结甘肃中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656230元。
本院认为,(2019)甘1027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确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保全费3670元已由申请保全人陕西中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的(2019)甘1027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甘肃中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行账户有存款656230元并已冻结,冻结期限自2019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