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7民初1593号
原告:**,住甘肃省华池县。
被告:甘肃圣越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甘肃省镇原县工业园区。
负责人:项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圣越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范 康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包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