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7民初320号
原告:**1,男,住甘肃省镇原县。
原告:**2(系**1侄子),男,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告:甘肃圣越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镇远西安金龙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男。
第三人:镇原县上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上肖镇北街6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男。
第三人:镇原县上肖镇梧桐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上肖镇梧桐村王岭组。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男。
原告**1、**2诉被告甘肃圣越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镇原县上肖镇人民政府、镇原县上肖镇梧桐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1、**2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2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2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计114元,由原告**1、**2负担。
审 判 长 范 康
审 判 员 刘建勋
人民陪审员 张志琪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包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