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明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明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梧州市博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7民初3585号

原告:广西明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连畴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9987368D。

法定代表人:陈文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勇明,广西明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梧州市**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湖东路50号龙湖春天30幢13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310270575A。

法定代表人:欧谨明。

原告广西明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梧州市**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前,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广西明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西明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明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8元(原告广西明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明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支革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