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傲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领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傲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3民初6739号
原告:湖南领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东方红中路586号2号科研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M1MCU1L。
法定代表人:欧胜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章志,是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傲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汉溪大道西283号东座2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64038191B。
法定代表人:谭鹏飞。
原告湖南领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傲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领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领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领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6元,减半收取计543元,由原告原告湖南领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骆川鄂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梦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