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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银控自来水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1302行初19号
原告***控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幸福北路**。
法定代表人俞.菲利普.伟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剑锋、赵幸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div>
法定代表人耿静波,该局局长。
应诉负责人李志文,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雪梅,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安桂,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控自来水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登记一案,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控自来水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控自来水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控自来水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控自来水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许红会
人民陪审员  蔡万芝
人民陪审员  胡晓庭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梁小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