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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控自来水有限公司与某某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财保2号
申请人:***控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幸福北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俞.菲利普.伟景,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申请人***控自来水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查封、扣押、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6,584,20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上海XX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2019年10月18日,该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提交本院。2020年1月7日,申请人提交了担保材料,同月16日,申请人补正担保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控自来水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584,20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控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侯晓燕
审判员  李 平
审判员  盛 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冰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